(2017)吉02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美凤,永吉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凤,永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21行初9号原告李美凤,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永吉县公安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北350号。法定代表人吴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君,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有峰,该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原告李美凤诉被告永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美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凤撤诉。审判长 吴丽爽审判员 肖金宝审判员 董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