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詹某与林西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局长。上诉人詹某与被上诉人林西县交通运输局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詹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詹某撤回起诉;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海 梅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马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