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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清珍与陈景清、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清珍,陈景清,夏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98号原告:梁清珍,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陈景清,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夏美英,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梁清珍与被告陈景清、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清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849元,减半收取计3924.5元,由原告梁清珍负担。审 判 长  柳 敏人民陪审员  张小宝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丽燕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