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俞峰、冯仙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峰,冯仙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8号申请人:俞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保密局宣传法规督查处处长,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冯仙珍,女,193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代理人:俞家钰(系冯仙珍之夫),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俞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仙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俞峰称,冯仙珍患老年性痴呆症多年,丧失行为能力多年。2008年10月就曾因老年性痴呆症到武汉市中心医院ICU治疗,出院诊断仍有老年性痴呆。因出售房屋需冯仙珍签字,现特此申请认定冯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俞峰为监护人。代理人俞家钰称,俞峰的陈述属实,对其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俞峰系冯仙珍之子。俞家钰系冯仙珍之夫。冯仙珍自2008年开始出现精神模糊,一直在市中心医院治疗。此后,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6年11月3日,因“纳差、呕吐20天”入院治疗23天,出院诊断包括“老年性痴呆”。2017年2月21日,冯仙珍被送至市中心医院ICU病房至今,现仍然昏迷不醒。2017年4月14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4115号《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冯仙珍目前的表现符合“ICD-10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仙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俞峰系冯仙珍之子,俞家钰、俞峰均同意俞峰为冯仙珍的监护人,俞峰担任冯仙珍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冯仙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俞峰为被申请人冯仙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