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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利雅与被执行人陈政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雅,陈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徐利雅,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被执行人陈政军,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利雅与被执行人陈政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利雅以(2016)粤14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内容向本院申请探望双方婚生女儿陈亮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为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双方应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有待双方协商解决为妥,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政军及女儿陈亮洁的下落信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