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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军锋、李永生等与杜寒雷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锋,李永生,杜寒雷,郝飞,张XX,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559-5号原告:刘军锋,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栾城区。原告:李永生,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栾城区。被告:杜寒雷,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郝飞,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市。被告:张XX,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固安县。被告: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锋、李永生与被告杜寒雷、郝飞、张XX、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锋、李永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锋、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军锋、李永生负担。审 判 长  于丽君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人民陪审员  郭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