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莫申请执行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孩子抚养费共计36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某某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36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中任某某给付孩子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3600元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