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光红、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红,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光红,女,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万杰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高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红诉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119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