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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粤51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郭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郭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O17)粤5103民初324号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名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旋杰,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旋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5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餐椅,2016年3月2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5700元,后仅于2016年5月11日付还57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郭旋杰未作答辩。原告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对账单、欠条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具体明确,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旋杰向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椅桶等日用制品,于2016年3月23日认欠原告货款55700元,后仅付还5700元,尚欠50000元。原告遂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再付还原告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认欠原告货款55700元,后仅付还157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理楚,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旋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雅莉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郭旋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