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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明、孟洁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孟洁,张玉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勤,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洁,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陈明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勤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明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3.有新证据即张玉勤的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和写字楼转租协议复印件,证明2016年3月16日陈明转给张玉勤的5000元,张玉勤用于交纳俞英明的租金,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经查阅二审卷宗,二审庭审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有庭审笔录记录在案,程序并无不当。陈明提交的新证据,张玉勤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实陈明的主张。一、二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