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新与钟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钟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603号原告:赵新,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钟明,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56号。负责人:林七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周,男,该公司职工。原告赵新与被告钟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新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为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新负担。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