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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211号原告: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1号14-1,组织机构代码32045341-2。法定代表人:廖春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中联,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波,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法定代表人:栗汉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尚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预交的其他诉讼费予以退还。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