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邦威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吉安邦威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15号原告: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六路。法人代表:曹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定胜,男,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吉安邦威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世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邦威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宏远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