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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日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日胜,紫金县古竹兆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梁燕煌,陈小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法定代表人:梁燕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日胜,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一审被告:紫金县���竹兆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法定代表人:李兆元。一审被告:梁燕煌,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审被告:陈小苑,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日胜、一审被告紫金县古竹兆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梁燕煌、陈小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虽然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地块被查封,但其仍有另外两个地块可用于抵押贷款,唐日胜是有条件去完成银行贷款的,故唐日胜未能将完成银行贷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存在违约���二审判决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日胜支付1700万元的委托费用及300多万的违约金是错误的。唐日胜办理的土地证并非原来规划的红线范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否向唐日胜支付垫付与委托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协议书》签订后,唐日胜按约履行了《协议书》规定的委托办理事项,如全额出资代为购买土地、代为办理土地权证、代为申请贷款等。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唐日胜办理的土地证并非原来规划的红线范围,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唐日胜依约以紫金县古竹兆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所涉全部土地作为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虽然贷款申请最终未审批通过,但是贷款申请未获通��的原因在于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方。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唐日胜负有以未被查封的土地再次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义务,但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在唐日胜完成约定委托事项的情况下,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委托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按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日胜支付1700万元的垫付及委托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协议书》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二审判决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唐日胜支付1700万元的委托费用及300多万的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充分理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紫金县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