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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苟祖珍与梁育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祖珍,梁育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403号原告:苟祖珍,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托克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育林,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苟祖珍与被告梁育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苟祖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祖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祖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苟祖珍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