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苟祖珍与梁育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祖珍,梁育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403号原告:苟祖珍,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托克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育林,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苟祖珍与被告梁育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苟祖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祖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祖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苟祖珍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