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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728号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董事长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中段被执行人:王可,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陆延飞,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书贤,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淑勇,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可、陆延飞、王书贤、王淑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