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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祥兰与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兰,王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265号原告:周祥兰,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帆,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周祥兰与被告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祥兰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王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借条金额返还原告4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钱共计41200元,被告承诺还款的时间短。可每次到还款时间都各种理由不还。10月中旬到被告家中找她,被告偿还了7000元。借条是后来让被告补写的,原告告知被告金额写多了,被告表示后面就按照借条金额还款,当作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和利息。2016年12月27日双方又约定每天还100元。而只还了400元就未还了。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至10月7日间,多次向原告借钱共计41200元,被告承诺还款的时间短。可每次到还款时间都各种理由不还。10月中旬到被告家中找她,被告偿还了7000元。2016年10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借到原告现金42000元,确定2017年1月1日归还。2016年12月27日双方又约定每天还100元。而只还了400元就未还了。现原告提起诉讼。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己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12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和陈述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即时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实际还款74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述与被告出据的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不一致,按陈述有利于对方的证据规则,应扣除7400元,认定被告还欠借款33800元未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祥兰偿还借款33800元。二、驳回原告周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帆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祥兰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