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1、徐某某、王2、王3与王4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徐某某,王2,王3,王4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175号原告:王1,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王1之妻。原告:王2,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王1、徐某某之长子。原告:王3,男,200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原告王1、徐某某之次子。法定代理人:王1,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忠飞,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4,男,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1、徐某某、王2、王3与被告王4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并作为原告王3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徐某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忠飞,被告王4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1、徐某某、王2、王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荒滩地补偿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家人于2000年同被告形成抚养关系,户口同时迁入户县玉蝉镇某村一组被告家中,被告系全家的户主,原告也一直履行着对被告的抚养义务。2016年腊月,某村的荒滩地被征用,每人分得土地赔偿款5000元,原告四人共分20000元,村上按户主打入被告名下,被告至今占有不给原告,原告还得按约定给付被告抚养费,被告有病原告得给治疗,但由于被告掌握钱款不给,使原告非常作难,据此为了能和被告和睦相处,减少家庭矛盾,原告只能要求将自己的钱放到自己跟前,以方便全家人使用,据此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王4辩称,原告王1于2000年与我形成抚养关系,至此,户口落入我处,成为我村合法村民,但是在当年王1向我写有保证书第5条:“如果以上4条我做到办到,但王4无法说服,我妻子也无法忍受,我情愿在村里买户口落户谋生”。原告并未履行合同、承诺,将我原有的两间平房哄骗拆除,并且不能与我和睦相处,双方纠纷不断,天桥派出所、余下派出所均以出警制止纠纷,但原告就是不离开现在居住房,双方经过法院调解书调解,原告每年给付我抚养费仅800元,根本就无法满足我的正常生活开资,又不离开我的房屋,双方未解除收养关系,我作为一家之主,就有权利使用该笔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1、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2、王3系原告王1、徐某某之子。2000年2月,原告王1与被告双方通过他人书写了收养契约,约定由赵某某一家三口由山阳县迁至户县天桥乡某村一组,负担王4的生活起居,并改名为王1。原告王1、徐某某、王2将户口迁移到某村被告名下。2005年3月9日,原告王3出生,户口亦报在户主被告名下。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1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原告王1的遗赠抚养协议。2011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1)户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王4与王1分房另居;王1每年给付王4生活费800元;王1负担王4医疗费等。2016年腊月某村分配荒滩收益款,被告与四原告每人分得荒滩收益款5000元,并将分配款存入到户主被告的名下发放。原告向被告索要分配款无果,2017年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某村委会按人分配荒滩收益款,并以存入户主名下的方式发放。此前,被告与原告王1因遗赠抚养协议发生纠纷,经过本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明确约定双方分房另住,由原告王1每年给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费并负担被告的医疗费等。原告与被告已分开生活,被告占有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荒滩收益款,没有合法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履行抚养协议的承诺,法院调解由原告给付其生活费偏低,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1、徐某某、王2、王3荒滩收益分配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