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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保群申请执行段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保群,段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史保群,男,1956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段金春,男,1953年3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史保群申请执行段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