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华与戚亚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戚亚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549号原告:姚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亚昆,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姚华与被告戚亚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姚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姚华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