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占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477号原告:常占坤,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南乐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主要负责人:应永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占坤与被告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占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占坤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家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