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勇与被告王冀、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勇,王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335号原告:韩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岭县。被告:王冀(常用名王珂),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勇与被告王冀、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原告韩勇预交),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韩勇负担。审 判 长 范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静& # xB;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