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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勇与被告王冀、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勇,王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335号原告:韩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址铁岭县。被告:王冀(常用名王珂),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勇与被告王冀、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原告韩勇预交),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韩勇负担。审 判 长 范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静& # xB;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