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舜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舜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东林,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舜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961号原告: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盐平路218号1号楼203室F。法定代表人:张茂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威,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舜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东林。被告:高东林,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舜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