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4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性。本院在执行耿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离开本院辖区,经网络查询,没有发现吕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吕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的申请,已将吕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情形,可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