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文城与李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城,李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477号原告唐文城,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红伟,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唐文城诉被告李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唐文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城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唐文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