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694号原告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龙区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陈训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爱群,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名县贵乡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增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好东,河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锦绣花园9号楼1单元7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宋晓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华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永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