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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被执行人田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权,田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邹永权,男,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田仁勇,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田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25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