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被执行人田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权,田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邹永权,男,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田仁勇,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田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25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