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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韩立会、何中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立会,何中朝,石家庄市鹿泉区环卫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38号申请人韩立会,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住鹿泉区。被申请人何中朝,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鹿泉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环卫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鹿泉区海山北大街18号。申请人韩立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中朝驾驶的石家庄市鹿泉区环卫卫生管理处所有的冀A×××××号作业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中朝驾驶的石家庄市鹿泉区环卫卫生管理处所有的冀A×××××号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