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执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6103。法定代理人:李安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寒非,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职员,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肖礼光,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7607-8。法定代表人:黎建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城南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7599-6。法定代表人:陈军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建忠,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小明,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军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秦军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悦,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伟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与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案号:(2015)洪中执字第241]执行,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洪中执指字第32号执行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洪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2015)洪中执字第241号]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洪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借款本金19999587.99元及截止2014年8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2749.77元;本金19999588.78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9月20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和本金19999587.99元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及复利均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对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德兴市银城镇南门新区共计9263平方米商住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对上述债务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43000元。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合计20142587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进行了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位在德兴市银城镇南门新区的商住土地使用权,先后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等12次轮候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秦军华有一辆车牌号为赣A×××××雅阁小汽车,已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142587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未执行标的总额20142587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位在德兴市银城镇南门新区的商住土地使用权,发现被执行人秦军华有一辆车牌号为赣A×××××雅阁小汽车,先后被其他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不能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邓鹏羽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