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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吴冬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冬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27号罪犯吴冬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京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冬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九千一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冬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镇刑二终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吴冬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冬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吴冬顺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2015年12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已履行三千元,赃款十二万九千一百元未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收据等证据证实。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没收财产十二万元仅执行三千元、涉案赃款十二万九千一百元未清退,因其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吴冬顺在服刑改造期间,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清,检察机关对罪犯吴冬顺暂缓减刑的意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冬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