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某某贸易商行、原审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某某贸易商行,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岳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某某贸易商行。法定代表人:阳鹏。原审被告:莫某某。上诉人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某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原审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辖23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某某商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乙方(被上诉人)投资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投资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何一种情形,即该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25日,上诉人广西某某签收原审法院邮递送达的其与被上诉人某某商行、原审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2月15日,上诉人广西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向原审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人广西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未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2015年8月21日,上诉人广西某某之兴义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某某商行出具的《承诺书》、原审被告莫某某向被上诉人某某商行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均约定如不按时足额付款产生纠纷则由被上诉人某某商行投资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被上诉人某某商行投资人阳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9号,原审法院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贺清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