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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亚萍与段坚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萍,段坚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932号原告:赵亚萍,女,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坚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47240X。法定代表:万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凯,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赵亚萍与被告段坚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萍的诉讼代理人崔永刚、被告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黄贤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0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误工费14118.2元、护理费10154.04元、交通费232元、残疾赔偿金80740元、伤残鉴定费208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132974.6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段坚强驾驶鲁B×××××号车沿省道39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处左拐弯,遇原告驾车,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段坚强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诉至法院,判如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答辩人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之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等不予赔偿,事发后答辩人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段坚强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0月26日,被告段坚强驾驶鲁B×××××号车沿省道393线由西向东顺行驶至事故处左拐弯,遇原告驾车,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被告段坚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莱西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膝关节外伤等,住院治疗29天,后好转出院,花费医疗费23070.45元。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费用10000元。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了鉴定。2017年3月16日,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中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赵亚萍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4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80元。自2015年,原告在青岛市市北区天赐食府酒店工作,月收入为3000元。另查明,鲁B×××××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段坚强,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特别约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段坚强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确,被告段坚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赵亚萍不承担责任。因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段坚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又因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段坚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段坚强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明,能够证明其事发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2016年度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系合理支出,原告主张误工费96.7元/天,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护理费147.16元/天,计算过高,本院予以酌情支持76元/天;原告实际住院29天,经鉴定,住院后护理期限建议为40天,原告主张误工期限146天、护理期限69天,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程度及鉴定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误工期限100天、护理期限69天;原告主张交通费232元,但提交的票据无起止地点、时间、金额记载,缺乏真实性,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不予赔偿辩解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他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307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20元/天×29天),共计23650.45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10000元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额13650.4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10年×20%)、误工费9670元(96.7元/天×100天)、护理费5244元(76元/天×69天)、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96854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110000元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全部赔偿。综上所述,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费用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504.45元。被告保险公司能够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段坚强的赔偿责任免除。被告段坚强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赵亚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504.45元;二、驳回原告赵亚萍对被告段坚强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亚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356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310元,原告赵亚萍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芳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