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刘克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刘克猛,刘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5292902—0。法定代表人:王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克猛,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刘成龙,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刘克猛、刘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克猛、刘成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克猛、刘成龙在银行存款1209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