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娅娟、张振亮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娅娟,张振亮,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19-1号申请执行人王娅娟,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亮,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武恒斌,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娅娟、张振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娅娟、张振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执行回全部案款24500元,执行费22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862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