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连荣与康吉医院、赵玉敏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荣,齐齐哈尔康吉医院,赵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孙连荣,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电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4912241224.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康吉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7号楼00单元01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33324912-X。被执行人赵玉敏,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仔花苑15号楼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9020220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2民初字2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康吉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25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黑0202民初字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