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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辉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辉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辉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6906-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桑洲镇麻岙麻家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王兆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53765-7),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蔡厝埕路西侧301号房之一。法定代表人:谢銮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辉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6年12月27日根据(2016)浙0226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汕头外砂分理处44×××02账户的存款2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头市伟杰商贸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汕头外砂分理处44×××02账户2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梦蝶(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