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与史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史立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1036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泗阳里**号。法定代表人:孙佩禹,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副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房管员。被告:史立新,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与被告史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王瑛,被告史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立新立即无条件拆除非法搭建的鸽子棚,及时恢复楼顶破损的屋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河北区宜白路富××楼××号房屋的承租人,此户于2006年在10号楼楼顶上非法搭建鸽子棚,占用面积30平方米,涉及本栋及旁栋住户居民,多年来造成相邻住户房屋严重漏雨,家中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坏,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居住生活和使用安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史立新辩称,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富宜里10号楼楼顶搭建了鸽舍。搭建前已经征得邻居的同意,而且当时房管部门是默许的,没有阻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搭建的鸽舍造成了楼顶漏雨,如果要拆必须赔偿被告的损失,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租河北区房产公司铁东路房管站管理的坐落河北区宜白路富××楼××号房屋。2016年1月,铁东路房管站将其管理的包括被告承租的该房在内的所有公产房屋全部并入原告管理。2005年10月至12月,被告在未经房管站审批和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所在的富宜里10号楼楼顶搭建了鸽子棚。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为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双方未获一致协议。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使用人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坐落河北区宜白路富××楼××号房屋由原告管理,被告未经房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其承租房所在的住宅楼楼顶搭建鸽子棚,影响了住户居住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拆除鸽子棚并恢复原状,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拆除鸽子棚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史立新将其在河北区宜白路富宜里10号楼楼顶搭建的鸽子棚拆除并将楼顶恢复原状;被告如逾期不履行拆除鸽子棚及恢复楼顶原状义务,则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房管站负责拆除鸽子棚及恢复楼顶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