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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腾飞与王巧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飞,王巧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初496号原告马腾飞,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王巧真,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马腾飞诉被告王巧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巧真之妹王莲凤与原告马腾飞曾是夫妻关系。被告于2014年2月份从原告夫妻借款30000元。王莲凤于2015年7月20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王莲凤与马腾飞对30000元债权共同享有。2016年5月1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2017年2月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差旅费、误工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巧真欠马腾飞、王莲凤3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马腾飞要求被告王巧真偿还该债务的一半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因诉讼发生的交通费损失,本院对有票据的19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巧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腾飞15190元。如被告王巧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王巧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