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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杨秀伟、王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冬冬,杨晓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督65号申请人: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杨晓伟,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杨晓伟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黑0622民督字65号支付令,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送达债务人,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22民督字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