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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军领与满都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领,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41号申请人:宋军领,男,汉族。被申请人:满都拉,男,蒙古族,所在地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杨树村二社。本院执行宋军领申请执行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宋军领与被申请人满都拉大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宋军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建功执行员  闫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