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军领与满都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领,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741号申请人:宋军领,男,汉族。被申请人:满都拉,男,蒙古族,所在地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杨树村二社。本院执行宋军领申请执行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宋军领与被申请人满都拉大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宋军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建功执行员 闫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