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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红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369号之一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组织机构代码77651757-6。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涛、孙欢欢,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利,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红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