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国龙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2016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等超,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欠钱未还,应约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东鄱罗埠村越新旅业门口与被害人张某见面,胡某某的朋友阮某随同前行。双方见面后,被害人张某持扫把打向阮某左额,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从裤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小刀捅伤张某的手臂、颈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受锐器暴力作用致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制造毒品事实2015年年底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上搜索及参考电视里的制毒方法,向他人购买一批药丸为原材料,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玻璃器皿加热方法制造毒品,但未能成功。2016年10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罗鄱北中三巷14号楼顶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小刀1把。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租住的禅城区张槎东鄱罗埠村北中三巷11号401房内查获玻璃器皿等制毒工具一批和共净重1474.6克的含尼美西泮成份的药丸7373粒、净重67.8克含尼美西泮成份的淡黄色粉未1包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病历资料,证人阮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出租房屋居住人员登记本,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租金收据,视频监控录像及光盘制作说明,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含尼美西泮成份的材料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制造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制造毒品未遂,且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也不大,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胡某某要求根据其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被告人胡某某的作案工具小刀1把、玻璃器皿等制毒工具一批和共净重1474.6克的含尼美西泮成份的药丸7373粒、净重67.8克含尼美西泮成份的淡黄色粉未1包等物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各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各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