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15号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办鱼池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577810673B。法定代表人:赵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河滨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福民,董事长。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47元,减半收取计4823.5元,由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