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石执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建里、徐呆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里,徐呆里,陈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石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里,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徐呆里,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陈筱蓉,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徐建里与被执行人徐呆里、陈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建里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里与被执行人徐呆里、陈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筱蓉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望城镇翡翠山庄商住楼4号1单元402室房屋,被执行人徐呆里、陈筱蓉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徐建里借款10142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虽查封被执行人陈筱蓉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望城镇翡翠山庄商住楼4号1单元402室房屋,且系抵押,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徐呆里、陈筱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石执字第8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禄审判员 杨宇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