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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徐小明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徐小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647号原告:黄金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小明,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金华与被告徐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黄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