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昌泰盛编织袋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昌泰盛编织袋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20号原告深圳市昌泰盛编织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沙田社区联兴路15号B栋。法定代表人刘小燕。委托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霞,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白云山工业区2栋。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昌泰盛编织袋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昌泰盛编织袋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