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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万银、陈润枝与常晓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银,陈润枝,常晓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255号原告:刘万银,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原告:陈润枝,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被告:常晓霞,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人,住本村原告刘万银、陈润枝与被告常晓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万银、陈润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银、陈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刘万银、陈润枝负担审判员陈小均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