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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秀琴、朱萍萍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琴,朱萍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04号原告:梁秀琴,女,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朱萍萍等五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琴诉被告朱萍萍等五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秀琴负担。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