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金阵、王福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阵,王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阵,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福秀,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金阵与被执行人王福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