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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崔志文诉富锦市集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文,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集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78号原告:崔志文,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集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集民村。法定代表人:陈庆龙,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志晨,男,富锦市二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志文诉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集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崔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志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崔志文负担。审 判 长  岳大巍审 判 员  张荣坤人民陪审员  张永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